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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1 條
撫卹金或撫慰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撫卹金或一次撫慰金:於核准之日發給。
二、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自死亡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最多以二十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