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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3 條
同一順序之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應平均領受之。

同一順序或順序在前之遺族,有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或有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致喪失、停止或終止其領受權時,應由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同一順序無其他有領受權之遺族時,應依次由其次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之。

拋棄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