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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26 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