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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34 條
郵電事業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額,給與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

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殮葬補助費由原服務機構具領辦理喪葬事宜,該殮葬補助費餘額應歸屬國庫。

第一項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無親友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亦未能來臺灣地區辦理,或在臺灣地區以外有無遺族未明時,其殮葬補助費得由原服務機構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該殮葬補助費餘額,得由其遺族自第一項人員死亡時起五年內請領,逾期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