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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35 條
郵電事業非資位現職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原得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撫慰者,其退休、撫卹、撫慰之條件,給與及權利喪失、停止、終止等相關事項之法令規定,比照原有之相關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適用原有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計算基準,比照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