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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 110年01月20日)
第 5 條
郵電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