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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年12月27日)
第 16 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之費用,得由雙方協商依其單獨興建所需費用之比例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