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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年12月27日)
第 17 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