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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 91年12月27日)
第 20 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依法申請自行規劃參與交通建設案件,其申請資格、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規定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或退回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