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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 89年04月19日)
第 6 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