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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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108年06月19日)
第 4-1 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