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92年09月03日)
第 11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