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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92年09月03日)
第 32 條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