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24 條
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填具撫卹金或撫慰金申請書,並附具死亡有關之證件及撫卹金或撫慰金受領印鑑,有繳驗其他證件之必要者,應附繳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

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領受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