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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 110年07月23日)
第 29 條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喪葬費之權利,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