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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9年05月13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商港服務費收入。
三、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之收入。
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提撥之年度盈餘分配收入。
五、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收入。
六、原商港建設費撥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