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 93年08月16日)
第 6 條
本部取得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土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
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
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