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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 104年11月12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得核發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報請中央主管機公開表揚;評鑑結果有缺失之項目,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予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