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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 104年11月12日)
第 8 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並於評鑑委員、評鑑工作小組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評鑑人員進行調查作業時,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人員進行評鑑調查作業,必要時應出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