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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 92年07月02日)
第 5 條
依本辦法自請退休、資遣者,其年資採計應各依其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及資遣法令之規定辦理;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