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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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92年09月04日)
第 3 條
民間機構應於確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函請主辦機關公告之。
前項穿越部分需用之空間範圍,以民間機構建設必需之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