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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 105年05月16日)
第 4 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交通需求條件之一:
一、交通尖峰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達六十車次以上。
二、連續十二小時單向大眾運輸車流量總計達四百車次以上。
三、基於改善車流秩序及行車安全需要設置之公車捷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