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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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10年10月29日)
第 18 條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航)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大眾運輸業者未設置電腦票證系統前,主管機關得依其檢具之原始證明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