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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10年10月29日)
第 19 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原則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屬於直轄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屬於縣(市)者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二、載客小船經營業:屬於航政主管機關者,由中央政府負擔;屬於直轄市者,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直轄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屬於縣(市)者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三、公路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由中央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