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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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 110年10月29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分配比率、監督考核方式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