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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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5年05月19日)
第 10 條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