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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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5年05月19日)
第 12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結算,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