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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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 95年05月19日)
第 15 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雇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雇用,民間機構應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