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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95年05月19日)
第 17 條
主辦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者,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之業務狀況。

民間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對接管人所為之處置有妨礙或未配合辦理情事者,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