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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5年05月19日)
第 7 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