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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12月15日)
第 5 條
大眾運輸工具設置無障礙標誌規定如下:
一、大眾運輸工具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或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衛生設備旁明顯處,應設置無障礙標誌。
二、依前條規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大眾運輸工具,應於該運輸工具上明顯處,設置易於識別之無障礙標誌(如附件)。
三、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之博愛座,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