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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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管理與監督 ( 106年12月15日)
第 17 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對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人員,訂定考核及獎懲原則。
第 18 條
各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依本辦法規定,對大眾運輸業者進行稽查或考核,其所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者,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