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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10 條
民間機構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民間機構並應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提供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