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接管營運,係指就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經核准經營交通建設所擁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與技術等,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經營權及管理權之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