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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個人為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委任或委託時,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