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 100年09月02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
一、民間機構之名稱。
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權力行使之範圍。
四、接管人。
五、接管人之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時日。
七、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