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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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6年08月08日)
第 10 條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經本部同意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
研發成果之運用,經本部同意以公益目的,或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