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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6年08月08日)
第 11 條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應檢具相關文件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符合我國有關技術輸出入、境外製造、使用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國內對象無承接意願或無承接能力。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