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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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6年08月08日)
第 18 條
執行單位以外之其他研究機構,因執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委託之研究計畫,而有必要運用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時,得基於執行計畫之目的,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請求執行單位無償授權運用研發成果,執行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