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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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與費用
( 106年08月08日)
第 21 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
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取得所需費用已編列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科技計畫經費中,且該科技計畫訂有執行契約約定上開費用支付方式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