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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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六 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6年08月08日)
第 28 條
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三年未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公告讓與之,無人受讓或不適合讓與者,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