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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1年12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係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