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2 條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