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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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4-1 條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