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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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7 條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