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法
第 四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9 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