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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