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