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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六 章 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56-2 條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