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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六 章 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59 條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對電力干擾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三、沿鐵路敷設之油管、氣管線路,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如無法避免,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四、臨近鐵路之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在其臨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
五、跨越電化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應設安全防護裝置。

前項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