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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六 章 安全 ( 112年06月28日)
第 61-1 條
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前項禁建、限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應依前二項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